与幼女相关的性侵类案件,对证据的要求简直低到发指。
今年4月,15岁女生自称在10岁时被性侵案一审宣判:被告教师以强煎罪获刑8年,并在刑罚完成后5年内不得从事与未成年教育及培训相关的工作。
红星新闻从小花方处获悉,被告万某不服判决已提起上诉,而小花方不服民事部分的判决也已提起上诉,二审将在海口市中院择期开庭。
据了解,这案子在2023年10月9日被警方正式受理,万某被警方带走后即被羁押,同年10月26日,海口检察院正式批捕逮捕。
那这案子是怎么判的呢?
①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涉案课程表证实,案发时,万某周五下午无课程安排,托管中心的证人证言也证明托管中心三楼大教室下午没课没人,万某回得比较早,在时间上、地理位置及空间上,均【具备作案条件】。
② 法院还认为,多名证人证言小花在校未谈恋爱,性格内向、安静。小花还向小胡、小甜、小肖说起万某的情节,可信度较高或具有合理性,结合小花处女膜有陈旧伤,患有抑郁症的诊断记录,以及时隔多年后,仍能准确辨认出万某等情形,【可认定万某存在强奸小花的行为】。
③ 此外,万某在公安机关侦查讯问期间,曾4次谎称其未曾在托管中心见过小花,此后虽承认见过,但未作出前后供述不一致的合理解释,故其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也就是说,只要具备作案条件,又被可能遭受性侵害的幼女指控强煎,侦查阶段还有供述不一的情况存在,那么,强煎罪的成立就已经板上钉钉。
但有作案条件,就一定会作案吗?幼女可能遭受侵害,就一定是被指控人侵害的吗?
这些问题的答案,细细想来都是否定的。
可法院在进行判决后,居然敢把压根就形成不了完整证据链条的情况,在判决书里振振有词的写出来。
不得不说,有些事情,遇到了就自认倒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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