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能强制业主“刷脸”进小区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星星]典型案例
物业服务企业在未征得业主同意的情况下,仅在张贴通知告知业主后,即将小区门禁系统改为人脸识别,并限期要求业主办理认证,违反了“告知同意”原则 ————张某诉江苏泽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江苏泽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物业服务企业在未征得业主同意的情况下,仅在张贴通知告知业主后,即将小区门禁系统改为人脸识别,并限期要求业主办理认证,否则无法出入门禁的行为,违反了“告知同意”原则,应当提供除人脸识别外的替代性验证方式。
案例来源:《裁判的力量(2022)》#法姐讲法[超话]# via:法信 感谢分享[点赞]#法治微课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