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性道德”和“宗教性道德”
李泽厚《人类学历史本体论》把现代道德分为“社会性道德”(公德)和“宗教性道德”(私德)两种形式。社会性道德以“公正”(justice)、“人权”(human rights)为依据,宗教性道德则以“善”(goodness)为准绳。
随着时代的进步,人类生活的物质内容和方式逐渐同质化。不管是哪种文化传统,衣食住行、性健寿娱等,随着科技的发展、物质生活的不断改善,将不断全球同质化,从而要求人际关系和个体利益的同质化,也因此使“社会性道德”越来越同质化。但什么是幸福、快乐、人生的意义、生活的价值,却仍然随宗教、文化和传统的影响而不同。保持权利优先的公共理性(“社会性道德”)和精神领域内的价值(“宗教性道德”)自由选择的开放性,便可以求同存异,和而不同。“物质一元,精神多元”,应该是未来发展的趋势。
“社会性道德”只是公德,它是一种公共理性,它不能解决个人追求人生意义、灵魂拯救、精神寄托等“安身立命”或者终极关怀问题。“安不安”确乎是一种心理状态,它不仅与物质生活、个人自由相关,而更多则与精神生活有关。而“宗教性道德”把个人的“灵魂拯救”、“安身立命”及人生意义、个体价值均放置在绝对律令之下,获得安息、安顿、寄托。宗教性道德虽然不是公共理性,甚至是反理性,却可以使人得到这方面的满足。信仰都是有情感的,这种情感和信仰有助于润滑和改善由现代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的公共理性所带来的社会生活的利己和冷漠。
——翟海潮《思想盛宴》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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