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中院
25-10-06 05:24 微博认证: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

#今日说法# 【股东出资义务不安抗辩权的行使界限】某文化公司成立于2020年6月10日,有发起人股东三位,其中某传播公司认缴出资60万元,出资时间为2022年5月31日,已到期。但传播公司仅出资了20万元。文化公司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传播公司立即缴付欠付的注册资本40万元。传播公司则称,其发现文化公司很多大额支出不明,传播公司作为小股东享有不安抗辩权,在文化公司挪用资金做他用的怀疑未能消除前,不愿再将资金投入以免造成更大损失。那么,当股东出资期限届满时,股东是否可以以公司可能存在侵害股东权益的情形为由,行使不安抗辩权拒绝履行已届期的出资义务?http://t.cn/AX7gaeg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