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法律争议点分析
中原区政府《处理决定》将过渡费发放标准从协议约定的9760元/月降至1760元/月,差额达8000元,并主张以“经济困难”和“同村公平”为由调整补偿标准。该决定涉及以下法律问题:
行政协议的法律约束力:政府与村民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属行政协议,受行政法约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判例,行政机关不得单方变更协议损害相对人权益。政府以财政困难为由降低补偿标准,可能违反《民法典》关于合同守约原则及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
程序合法性存疑:
决策依据不足:《处理决定》援引行政复议决定书及同村其他案例,但未说明具体法律条款授权其调整补偿标准。
未保障陈述申辩权:决定未体现征求村民意见或听证程序,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重大利益调整需事前告知的规定。@行政法李佳16
拖欠过渡费的违法性:
协议约定超期36个月需双倍支付过渡费,但政府拖欠已成常态。拖欠行为涉嫌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关于按时支付补偿款的要求,且未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可主张年化6%)。
政府抗辩理由的漏洞
“经济困难”的合法性:
政府主张受疫情、房地产低迷影响导致资金短缺,但财政困难非法定免责事由。《国家赔偿法》规定,政府财政预算应优先保障法定补偿义务。
“同村公平原则”的滥用:
以统一标准(110平方米)替代协议约定的610平方米,实质削减个体合法权益。行政法要求“相同情况相同对待”,但村民签约面积差异属意思自治范畴,强行拉平标准侵犯契约自由。
法律后果与维权路径
政府公信力风险:
单方违约且回避违约责任,违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政府履约”要求,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
综上所述,中原区政府《处理决定》因缺乏法律授权、程序违法、损害信赖利益,存在显著法律缺陷。若维持该决定,将加剧债务恶化(如博文测算:拖欠2年过渡费需11年清偿),且违反行政协议效力优先原则。建议当事人通过法定救济程序主张权利,并申请法院对政府财政困难主张进行实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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