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令被告徐玉强协助李孝明办理本区凯乐老年公寓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根据搜索结果中关于“判令被告徐玉强协助李孝明办理本区凯乐老年公寓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纠纷详情,核心问题可归纳为以下要点:
一#判决生效及无法履行的核心矛盾#生效判决依据
2006年,天津市汉沽区人民法院作出 (2006)汉民初字第1224号民事判决,判定徐玉强需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协助李孝明办理凯乐老年公寓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相关费用由李孝明承担。该判决后经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07)二中民四终字第50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
#执行障碍产权证缺位#法院判决明确:案涉房屋(原汉沽区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已于2006年6月19日转移登记至汉沽区凯乐老年公寓名下,权属证书(证号080033926)存放于房管局档案室。但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规自局)始终未向凯乐老年公寓颁发产权证,反而声称房屋已登记在徐玉强个人名下。
徐玉强作为凯乐老年公寓经营者,因产权证未被颁发,无法履行协助过户义务。
二#行政部门不作为与法律冲突#行政拒绝颁证的理由
2025年6月,徐玉强以凯乐老年公寓名义申请履职颁证,市规自局以“非登记机构主体”为由拒绝,并称房屋已登记在徐玉强名下,与法院判决认定的产权归属直接冲突。市规自局还辩称“2006年未核准凯乐老年公寓登记”,质疑判决依据的产权证真实性,甚至被指控在庭审中提交伪造的产权证复印件。
#证号矛盾暴露程序违法#法院判决依据的产权证号为080033926(凯乐老年公寓名下),但市规自局实际核发的是080038926号证(徐玉强个人名下)。证号变更被指是“转移登记自供状”,暴露行政部门通过程序漏洞掩盖非法操作。
三#长期诉讼与社会影响#当事人持续维权,徐玉强因无法履行判决,19年间发起141次行政诉讼,要求市规自局颁发产权证。
2025年7月,徐玉强以凯乐老年公寓名义再度起诉(徐玉强第141次民告官),要求判令市规自局履职颁证。同年9月,滨海新区法院受理第142次诉讼(案号 (2025)津0116行初321号)。
司法公信力受损行政部门拒不执行生效判决,导致司法权威被削弱,生效判决沦为“空文”。
#多名涉事法官“包颖、李玉安、蔡力、张勇”等审判人员因该案被天津市人大免职#。 http://t.cn/AXzLupHA
发布于 海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