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有个人咨询年终奖问题,我提醒他年终奖是有仲裁时效的,但是一般时效还是特殊时效,各地有区别。还是那句话,劳动法尤其不能笃信自己的经验,各地区别非常大,且哪怕是同一个地区,政策也可能随着时间变化,比如由于就业压力以及营商环境的考虑,一些原本非常偏向劳动者的城市,有可能开始回调。
所以以下仅仅是一般结论,具体必须结合当地情况,有可能会出现不同结论。昨天问了三个城市,结论都不太一样。
年终奖的仲裁时效如何适用,取决于其是否被认定为“劳动报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终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当然,需特别注意,仲裁时效可因当事人主张权利、申请调解、提起诉讼等情形而中断,时效期间从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时效可以中止。权利人应注意保留催告、协商等证据,以有效中断时效。
那么,年终奖是否属于劳动报酬呢?
依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第七条以及《〈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二条,工资总额中包含奖金,而奖金项下明确包括了“年终奖(劳动分红)”。因此,在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层面,年终奖原则上被认定为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属于劳动报酬。
但是实践不是这么看的,一些地区认为,虽然这笔费用叫年终奖,但其本质已经不是劳动报酬,而是公司的某项福利,因此公司有很大的自主经营权利。
如果约定是固定性质的年终奖,如“13薪”、“14薪”等,通常被理解为固定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其工资属性最强。只要员工年度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即负有支付义务。
可是如果约定为浮动绩效性质的年终奖,与公司年度经济效益和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挂钩的年终奖,其支付需以满足事先约定的条件为前提,因此用人单位对此享有一定的自主管理权,尤其当下的环境。还有一些企业根本不做任何约定,让年终奖这笔费用完全按照公司内部的考核以及经营状况来下发。这样一些仲裁机关与司法机关会认为这并非“劳动报酬”因此,不适用特殊仲裁时效。
所以,我们对劳动者的建议就是由于此问题存在争议,你自己的权利要积极争取,如果没有发年终奖,那就要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来主张,如果不想去仲裁,至少你要去有证据的主张,让时效中断。
而对用人单位的建议,当然就是尽量不要明确约定啦,甚至不要约定年终奖,给自己争取一些这笔费用并非“劳动报酬”的辩论空间。
最后讲点题外话,我们说同行是你最大的客户,我觉得要让同行找你合作,你必须得让他们先看到。如果被看到呢?那就是你得展示你的专业,你的靠谱。比如我劳动方面问题,都会问两位朋友,一个北京,一个深圳,他们办了超级多劳动案件,而且为人又靠谱,所以我觉得请教他们,或者案子跟他们合作,我很放心。
当然如果你说你有别的标签也行,但我觉得最好是常用的纠纷,比如借贷、劳动、婚姻以及合同、侵权以及保险等,这类案件比较常见,合作机会就会很多。如果是个人信息,或数据合规这种,当然很厉害,但是这类案件不常见,因此合作机会不多。
而独立的新人律师,最重要的是,先让自己活下去。
发布于 江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