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无处不在# 不是为娘不诚信,是情势已变更
假期最后一天,一家人正吃晚饭~
娃:妈妈,放假前您说假期要带我爬山、BBQ、看电影……可今天最后一天了,一件都没实现也~您违背了诚信原则。
我赶紧道:那不能!咱这个假期属于[星星]情势变更。
我娃9月30日下午18点左右被通知进入了他的“梦赛”复赛线,并且区集训队安排了满满6天、每天6个小时的集训课,所以,各种假期的吃喝玩乐只好大量裁减。
因此,这是在我[星星]承诺了假期安排后,假期安排的[星星]基础条件发生了[星星]安排时无法预见、不属于××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执行假期计划[星星]明显不利于我对娃的教育,构成情势变更,我有权主张变更或者取消假期安排。
确实不是为娘不诚信,是情势已变更!
【情势变更原则】《民法典》第533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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