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作为债务人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当公司资产不足以偿债时,人民法院可依法追加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原股东,以及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债务人申请追加继受股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坚持“审执分离”原则,告知债权人另案起诉,而不得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 http://t.cn/AXzqZN4d
发布于 四川
公司作为债务人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当公司资产不足以偿债时,人民法院可依法追加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原股东,以及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债务人申请追加继受股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坚持“审执分离”原则,告知债权人另案起诉,而不得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 http://t.cn/AXzqZN4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