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关于追加未届认缴期限股东的规定,目前的实务中也是驳回追加,同时赋予了执行异议之诉的权利。但是该条的规定是裁定驳回变更、追加申请,并告知其另行提起诉讼。这也是我经常说的,与其走追加程序被驳回,还不如执行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诉讼,并且还方便做保全。要是在执行追加程序中做保全,各种不给你办~~因为操作的少,很多法院不做类似的保全。
发布于 四川
公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关于追加未届认缴期限股东的规定,目前的实务中也是驳回追加,同时赋予了执行异议之诉的权利。但是该条的规定是裁定驳回变更、追加申请,并告知其另行提起诉讼。这也是我经常说的,与其走追加程序被驳回,还不如执行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诉讼,并且还方便做保全。要是在执行追加程序中做保全,各种不给你办~~因为操作的少,很多法院不做类似的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