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成都做一名律师是怎样的体验 25-10-09 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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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必须吐槽我们国家的“恢复执行”这个问题,终本的时候裁定上往往只有一句话“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基本上不会列明具体采取的执行查控措施和财产查控信息与结果,只能让当事人在案件终本后自行阅卷。

而在恢复执行时要求当事人提供【明确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否则不予恢复执行;但是从当事人角度来看,无法恢复执行就不能重新查控,鬼知道被执行人有哪些财产线索,总不能总是通过灰色渠道去查询吧。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终本后五年内执行法院每六个月应当查控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但该措施在实践中基本上是一纸空文,相当部分法院在终本后会以“没有恢复执行即无法重新查控”为由搪塞。

面对终本,当事人除了接受似乎毫无还手之力,人民法院电话告知即裁定终本;面对恢复执行,当事人又很难达到人民法院的要求,部分法院定期恢复的除外。进退两难,一根筋直接两头堵。

考虑到“案多人少”以及“人为挑选有执行价值案件”的客观现实情况,让干事的和摸鱼的皆大欢喜,强烈建议改革我们国家目前的民事执行体制,一方面锻造更具行动力的执行队伍,另一方面对被执行人施加更加严苛的执行措施。

发布于 四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