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错发330倍工资指控员工盗窃##律师说法##热点解读#
公司错发巨款后指控员工盗窃却败诉,核心在于刑事犯罪与民事瑕疵的法律边界划分。盗窃罪的成立以 “秘密窃取” 为核心要件,需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实施了侵犯他人对财物合法控制的行为。而错发工资本质是支付系统瑕疵导致的财产交付错误,员工最初已报告失误,其后续失联取款的行为,缺乏 “窃取” 所需的秘密性与主动性,法院认定为 “未经授权的收取”,正是厘清了刑事追责与民事纠纷的本质差异。
这起案件引出的深层问题是责任归属的法律判定。企业财务系统漏洞属于自身管理过失,当员工已履行告知义务后,企业未及时采取冻结账户等补救措施,实质是放弃了防止损失扩大的机会。法律不允许将自身过错产生的风险转嫁他人,智利法院的判决正是基于 “过失者自担风险” 的法理,强调财产管理者对自身处分行为应承担审慎义务,不能因己方疏漏就寻求刑事手段施压。
若此类事件发生在我国,司法实践将呈现截然不同的走向,核心依据是民法典中的不当得利制度。不当得利的构成需满足四项要件: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有损失、获益与损失存在因果关系,且获益无法律上的原因。错发的工资显然符合这一构成,员工取得款项缺乏劳动合同或法律规定的合法依据,即便企业存在财务失误,也不影响不当得利的成立。
我国法律对不当得利的处理态度明确,受损方有权请求返还。即便款项已被转移,只要能证明获益事实,法院仍可判决返还;若得利人明知无合法依据却恶意处分款项,受损方还可主张赔偿损失。这与智利法院侧重企业过错的裁判逻辑不同,我国更注重纠正财产变动中的利益失衡,避免任何人因他人过失获利,体现了不当得利制度 “去除无法律原因获益” 的核心价值。
这起跨境热点对普通人极具启示意义。面对突然到账的 “意外之财”,首要义务是核实来源,而非抱有侥幸心理。主动告知付款方失误,既是道德要求,更是法律义务,因为一旦被认定为恶意得利,不仅需全额返还,还可能承担利息损失与诉讼成本。
对企业而言,财务制度的严密性是最好的风险屏障,支付流程的复核机制绝非冗余,及时补救措施更是挽回损失的关键。法律既不纵容员工的恶意占有,也不宽恕企业的管理失职,每一份财产变动背后,都潜藏着权利行使与义务履行的法律标尺,唯有恪守审慎与诚信,才能在意外来临时避免陷入被动。http://t.cn/AXzthk6N http://t.cn/AXztyiL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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