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钢渣房】应该有人坐牢?
2019年的7月,河南永城的代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随后被取保候审,到2021年5约20日被正式逮捕。
2022年2月,河南永城市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追究代某、陈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事责任。
案情是这样的:
2017年3月至8月期间,时任河南鸿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基公司)销售经理的代某、陈某,伙同洪某(已判刑八年),将明知本公司生产掺入钢渣的混凝土销售给河南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华公司),用于永城市天润城小区三期5#、7#、8#、9#、13#、15#、16#、19#、20#、21#及26#共计十一栋楼工程建设,导致以上楼房剪力墙出现爆裂现象,销售金额达至6461490元。
经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将钢渣掺入混凝土中作为骨料使用,不符合《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12)中对骨料的技术要求。该项目的混凝土中掺入了一定量的钢渣骨料,造成部分构件表层混凝土爆裂,在现阶段对结构适用性造成影响,但未对结构安全性和耐久性造成损害;长期环境作用下,钢渣骨料可能会对结构适用性和耐久性造成影响。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伙同他人在产品中掺杂、掺假,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代某的辩护律师辩称:代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是,代某不是销售经理,只是打工的,没有决策权,每月只领取3000元工资;代某也不参与调度和车队运输,只负责给朱某对账,催账;其情节及作用远小于生产部的铲车司机、操作员,而他们都没有被追究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7年4月18日、5月6日,鸿基公司分别与建华公司签订永城市“天润城”三期16#、20#、21#、26#及二期、三期地下车库、“天润城”三期所有楼的建设工程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
2017年3月至8月期间,时任鸿基公司销售经理的被告人代彦超、陈龙超,伙同洪勇(已判刑)将明知本公司生产掺入钢渣的混凝土销售给建华公司,导致建华公司在建的“天润城”三期工程5#、7#、8#、9#、13#、15#、16#、19#、20#、21#、26#共计十一栋楼工程部位出现点状爆灰现象。
混凝土出现问题后经洪勇同意并提供鸿基公司掺杂在混凝土中的钢渣样本、混凝土配合比试验报告、钢渣进料台账,由建华公司委托检测。2017年10月25日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站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S02类2017年2706号检测报告,结论为:
(1)所检“天润城”三期南区5#楼15层剪力墙混凝土芯样抗压强度均达到C30;
(2)所检“天润城”三期南区5#楼15层剪力墙爆裂现象主要是由于混凝土中铁氧化物与水及二氧化碳等物质反应膨胀所致,影响混凝土构件耐久性,存在安全隐患。
2017年11月16日由建设单位永城市恒心置业有限公司邀请郑州大学、河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总院、郑州市建筑设计院相关专家对永城市“天润城”三期项目混凝土局部爆点处理方案进行论证,形成以下意见:
永城市“天润城”三期项目混凝土局部爆点产生的主要原因为混凝土中掺入铁氧化物锈蚀、体积膨胀所致,由郑州市瑞杰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处理方案总体可行,后续主体工程可以继续施工,但应加强对混凝土质量的控制和观察,施工完毕后由相关责任主体单位按照现行《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钢筋阻锈剂应用技术规程》、《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进行验收。
2017年12月3日,鸿基公司与建华公司签订协议,同意承担郑州市瑞杰加固工程有限公司相关的加固费用;并约定加固施工后再出现质量问题与鸿基公司无关。
2019年9月29日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委托的永城市“天润城”三期5#楼工程出具鉴定报告,鉴定结论:将钢渣掺入混凝土中作为骨料使用,不符合《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12)中对骨料的技术要求。混凝土中掺入一定量的钢渣骨料,造成部分构件表层混凝土爆裂,在现阶段对结构适用性造成影响,但未对结构安全性和耐久性造成损害;长期环境作用下,钢渣骨料可能会对结构适用性和耐久性造成影响。
另查明,鸿基公司向“天润城”三期5#楼供应的混凝土销售金额为1399372元。
2022年9月22日,主犯洪勇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
法院认为,作为销售经理的代某、陈某伙同他人在产品中掺杂、掺假,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诉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本案中,鸿基公司在其生产的混凝土中掺入了钢渣且未经过相应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12)的规定,钢渣粉可以作为生产混凝土的原料而不是钢渣,且应符合GB/T20941标准的规定;钢渣是钢铁厂冶炼钢铁产生的副产物,是一种工业废渣,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钢渣粉》国家标准中第三条规定的钢渣粉,是指由符合YB/T022标准规定的转炉或电炉钢渣,经磁选除铁处理后粉磨达到一定细度的产品,也即是实践中要做相应工艺处理的钢渣产品。根据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将钢渣掺入混凝土中作为骨料使用,不符合《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12)中对骨料的技术要求。混凝土中掺入一定量的钢渣骨料,造成部分构件表层混凝土爆裂,在现阶段对结构适用性造成影响。
综上,法院认为,涉案经鉴定检验的混凝土属于掺杂、掺假,系违反《产品质量法》相应规定的不合格产品。
裁判结果如下:
一、被告人代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被告人陈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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