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律程律 25-10-09 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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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底捞小便事件220万判决已生效#
唐某、吴某某年满17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侵权行为造成海底捞的财产损失以及名誉损失,根据《民法典》第1188条的规定,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该二人名下有财产,先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赔偿款项220万元包括:餐具损耗与清洗消毒费13万元,此类财产损失一般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计算;维权合理开支7万元,如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一般以实际支出为准;经营损失和商誉损失200万元,海底捞作为知名餐饮品牌,二人的侵权行为导致其声誉严重受损。法院并没有支持海底捞主张的“退一赔十”损失2200万元,而是在合理范围内认定商誉损失,体现了司法审判中的“平衡”。

未成年不是借口,任何人都应该为自己的行为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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