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题第35题答案:(完结)
(1)答:
笔者支持大汪检察官的意见,不宜抗诉。
对于一审未生效裁判,追求正当程序,只要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情形,检察院应当提出二审抗诉。但对于已生效裁判,不仅要顾及正当程序,更要考虑实体正义和裁判的稳定性,只有在程序违法达到影响公正审判的程度时,检察院才应启动再审抗诉。因此,某县法院适用普通程序一审时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确实存在严重程序违法。但该程序违法没有影响对大俊定罪量刑的准确性,为了保障既判力及程序的稳定性,某市检察院不宜启动再审抗诉,而应通过其他方式对某县法院实施监督。
(法律依据:《高检规则》第584条,第591条)
(2)答:
某市检察院以原审程序违法为由抗诉,某县法院再审后如何处理目前没有明确的立法规定。
有观点认为,某县法院认定事实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也有观点主张,某县法院确实存在程序违法,应当撤销原判决,依法改判。
笔者认为,某县检察院针对程序违法抗诉,某县法院也确实存在程序违法,此时不宜驳回抗诉。某县法院对大俊定罪量刑准确,某县法院也无需改判。笔者建议,某县法院再审时应当纠正程序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依法对大俊作出判决。
(法律依据:《刑诉解释》第47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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