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美味,为何古代律法明令禁止?】(1)
谈起牛肉,皆知其味美,这餐桌上的诱惑,为何曾是律法下的禁忌?其背后,关乎古代社会的根本命脉。(图1)
PART.01 牛—农耕能手
至原始社会新石器时代晚期,中国境内大多数人类生活的地区,已经完成对野牛的驯化,开始利用牛服务于人类生活。
牛一身都是“宝”,不仅是肉食来源,其皮毛也可用于制作河运皮筏御寒衣物原料;牛也用于祭祀,古人以猪牛羊三牲齐备的祭祀为“太牢”,是最隆重的典礼,只用猪羊的祭祀称为“少牢”,可见牛的珍贵;牛车亦是重要的交通运输工具,不过,在古代社会,牛最为核心的价值体现于农业生产领域。(图2:东汉 牛耕图画像石 陕北绥德县出土西安碑林博物馆藏)
相较于马、驴、骡等家畜,牛在农业生产中有何优势呢?牛体型粗壮,力量强大、耐力佳,适合长时间田间劳作;作为反刍动物,牛有四个胃室,能够高效地消化如草、秸秆等纤维素含量高的粗饲料,饲养成本较低;另外,牛性情温顺,无论老少都能相对轻松驾驭,因此牛是农业生产中最佳动力来源,让大规模开垦荒地、精耕细作成为可能,是维持小农经济和大规模农业生产的基础。不过,牛从出生到能耕作需要2-3年时间,繁殖周期长,因而有效耕牛实际是较为稀缺的,使其成为备受珍视的农业资产。(图3:魏晋 牛车出行图画像砖 1993年酒泉市果园乡西沟村魏晋7号墓出土 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藏)
PART.02 最早的“国家保护动物”
约在春秋战国时期,铁犁牛耕技术发展成熟,牛在农业生产中发挥的役用功能占据主导地位。而大致从秦代开始,历代王朝均实行了保护耕牛的政策。
根据睡虎地秦墓出土竹简《秦律十八种·厩苑律》记载:“其以牛田,牛减絜,治(笞)主者寸十” ,牛的腰围每减少一寸,饲养者就会受到十下笞刑的惩罚。(图4:《五牛图》唐代 韩滉故宫博物院藏)
在汉代,律法规定“不得屠杀少齿”。即不准杀少壮之牛,《淮南子》高诱注记载:“王法禁杀牛,犯禁杀之者诛。” 汉律对杀牛的惩罚十分严厉,杀牛等同于杀人,可以判死刑,给牛偿命。
汉朝以后,虽废除了杀牛偿命的规定,但杀牛行为依然要受到刑罚。唐宋时期,不管牛是否老弱病残,都在禁杀之列,只有自然死亡或者病死的牛,才可以剥皮售卖或者自己食用。 《唐律疏议》载:“官私马牛,为用处重,牛为耕稼之本,马即致远供军,故杀者徒一年半。” 也就是说,唐代杀牛要服一年半劳役。宋初是“决脊杖十七”,就是往后背打十七棍子。元明清三朝,一般是“杖一百”,即用棍子打一百下。(图5:《四季牧牛图》南宋 阎次平 南京博物院藏)
虽历代限制杀牛吃牛行为,但食用牛肉的现象仍存在,牛肉味道鲜美,营养价值高,难免有人会铤而走险私自宰杀健康耕牛,此外,年老体衰/自然死亡或病死的这部分耕牛也允许食用。但总体而言,在古代,要想吃上一口牛肉并不容易,食用人群也更多为上层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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