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天看到一个法律博主转发了张琪律师的微博,才知道檀健次主演的电影《震耳欲聋》的原型案件取自于张琪律师办过的案件。后来我去搜了他的信息,发现《新京报》在2024年曾对他进行采访,详细介绍了他的经历,他的案件。想到电影里的CODA律师,也就是檀健次那个角色叫李淇,而他叫张琪,也就理解了电影为什么这么取名,不仅莞尔一笑。檀健次在电影里的演技真的好惊人。
与电影的李淇一样,“一些聋人子女反而会刻意与聋人群体保持一定距离”,这也是除了诈骗案的另外一条线,李淇的自我认同之路,所以电影巧妙地采用了双主题叙事结构。
与李淇一样,张琪律师一开始也是做普通案件,一次偶然机会让他接触到聋人案件,而且他发现因为信息不对称且会被聋人群体所共鸣。
他办理的聋人被欺骗的典型案例“豆某案”,大概是“徐某以借款给聋人豆某为名,将聋人的房产以过户的形式骗至指定的房产代持人严某名下,再由代持人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实现犯罪所得”,并且这个犯罪团伙就是聋人与听人的组合。这与电影的设置也是一样的,金总自己就是CODA,他们都是利用这个身份,扮演着团伙头目或核心策划者的角色。这些行骗者往往具有极强的欺骗性,因为他们既懂得如何获取听障群体的信任,又熟悉健听社会的运作规则。所以他很容易用自己的身份去诱骗聋人的信任。
这种心理操纵手法在现实中同样常见,当受害者看到自己社区中那么多“熟人”都参与其中,很自然地降低了对风险的警惕。就像张琪律师说的那样,“因为听不见,他们只相信看到的东西,但有时候看到的不一定是真的。”
回到豆某这个案件,从案情来说,与电影里张小蕊兄妹案(兰西雅的那个角色,妹妹演得巨感染人)一致。也是通过他们,张琪律师知道了原来还有许多跟他们一样的受害者,并在民事案件中涉及刑事案件处理。
如果仅仅作为普通民事纠纷处理,受害者很难挽回损失。因为从民事审判角度看,签署了白纸黑字的合同,就被推定为理解并同意合同内容。唯有将案件提升到刑事犯罪层面,才能从根本上否定那些名为房屋买卖合同实为欺诈的合同效力。张琪律师在新京报的采访里提到,“民事案件,其实还衍生出刑事查封解除和债权转让的新的法律流程,工作量远大于一个民事案件”。现实中,“民转刑”的实现面临诸多障碍。一方面,公安机关对介入民事纠纷持谨慎态度,担心越界干预经济纠纷;另一方面,聋人受害者由于沟通障碍,往往难以清晰、完整地向公安机关陈述案情。这就需要律师承担起“翻译”和“桥梁”的角色,将受害者的经历转化为法律语言,将模糊的个案连接成清晰的犯罪图案,可见手语律师(本来人数就很少)在此类案件里付出是多么巨大。这些真实的案例,让这部电影超越了娱乐产品范畴,成为一面向社会抛出的法律与道德之镜。
《震耳欲聋》的创作为真实案例注入了更深刻的社会关怀和艺术感染力。从银幕到现实,从张琪律师的豆某案到《震耳欲聋》,电影映照现实,现实又为电影注入灵魂,让无力者有力。
让无声者,震耳欲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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