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迟到了,但终究没有缺席。王暖暖离婚案一审判了:准予离婚,并判决俞晓冬支付王暖暖损害赔偿50万元。
回顾此事,杀人犯俞晓冬在谋杀王暖暖未遂后,竟曾要求被害人王暖暖支付3000万才同意离婚,其行径堪称无耻之尤!这充分暴露了他毫无悔意,唯恨被害人王暖暖当初未能被其杀害,更恨自己未能榨取更多钱财。
这场婚姻,自始至终就是俞晓冬“谋财害命”犯罪行为的掩饰壳。俞晓冬的计划,是把王暖暖杀害后,继承王暖暖的巨额财产。天意与法律都未让俞晓冬得逞!
俞晓冬无疑是婚姻里的重大过错方,其不仅“谋财”,更犯下“害命”之罪,给被害人王暖暖的物质和精神都造成巨大损害。依据民法典婚姻编,无过错方王暖暖可以请求损害赔偿。这50万元,正是俞晓冬作为婚姻重大过错方,应支付无过错方王暖暖的损害赔偿。
至此,俞晓冬已在刑事与民事两个层面付出了代价:刑事上获刑33年,民事上婚姻关系被解除并判赔50万。尽管因其未被判处死刑,且赔偿执行可能面临困难,令结果难以用“大快人心”来形容,但这无疑是一个让正义得以伸张、令人相对解气的结局。
此案的判决向世人宣告:婚姻,绝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企图利用婚姻外壳作恶的行径,非但不会被宽恕,还必将面临法律的从严惩处,以儆效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七条 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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