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29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25〕14号),对互联网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进行了重要调整。
大概就是下列变化:
新增4类案件:网络数据权属/侵权/合同、网络个人信息保护/隐私权、网络虚拟财产权属/侵权/合同、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
删除4类案件:网络金融借款/小额借款合同、在线作品首次发表/传播的著作权纠纷、网购产品责任纠纷、传统网络侵权(如名誉权、财产权)。
保留4类案件:网络域名纠纷、网络购物合同、网络服务合同、网络公益诉讼。
调整的逻辑是把传统、高发的网络案件(如普通网购纠纷)移交基层法院,使互联网法院聚焦新型、复杂、规则探索型案件(如数据权属、虚拟财产)。
互联网管辖的行政案件新增网络数据监管、网络不正当竞争监管等类型。涉外涉港澳台案件方面,集中管辖网络数据纠纷、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纠纷等案件。
对于合同及其他财产权益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协议约定由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互联网法院管辖,但采取格式条款形式约定的,要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
当事人对互联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由互联网法院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所在地设有多个中级人民法院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属于专门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由相应的专门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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