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ss汉谟拉比 25-10-11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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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遇到了几个都是混合用工的劳动案件的咨询,有工龄计算的,有违法解除的,还有保险索赔的。正好上午就看了法律适用公众号里北京金融法院舒翔法官《“混同用工”模式下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认定》的文章。

基本案情是甲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被保险人为甲公司,雇员清单包含金某。金某工作期间突发身体不适死亡,乙公司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认定金某与乙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甲公司与金某家属协商并给付赔偿款 40 余万元,之后甲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拒。保险公司认为甲公司与金某无实际用工关系,不具有保险利益。经查,甲公司与乙公司是关联企业,经营范围一致,实控人均为张某,两公司人员交叉管理、业务统一调度、收入未区分、工资统一发放,且均未与雇员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保。
争议焦点:​​1.在混同用工模式下,投保企业(非劳动关系直接主体)能否基于关联企业的连带责任或实际赔偿责任主张保险利益?
2.雇主责任险的保险利益是否必须以直接劳动关系为前提?
北京金融法院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混同用工,工作内容交叉,甲公司以金某雇主身份投保且实际给付了赔偿款,案涉事故发生时,甲公司对案涉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有权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最终判令保险公司向甲公司给付保险金 40 余万元。

混同用工中保险利益的认定逻辑

​​1. 保险利益的扩展解释​​
法律依据​​:《保险法》第12条规定,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需为“合法经济利益”。雇主责任险的保险利益不限于直接劳动关系,可基于:
法定赔偿责任​​:如关联企业间因混同用工产生的连带责任;
实际经济损失​​:甲公司实际支付赔偿款,构成经济利益关联;
合同约定或单方承诺​​:企业通过投保行为或内部协议承担风险。
​​本案突破​​:法院未拘泥于劳动关系归属,而以“实际承担赔偿责任”作为保险利益基础,体现对商业保险风险转移功能的实质认定。
​​2. 劳动关系认定与保险责任的分离​​
​​并行而非绑定​​:工伤行政认定(劳动关系归属)与保险赔偿责任(经济利益关联)属不同法律程序,保险公司不得以劳动关系争议直接拒赔。
​​参考劳动争议逻辑​​: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第3条明确,混同用工中可综合考勤、薪酬发放、业务管理等因素认定责任主体,本案法院将此逻辑延伸至保险利益认定。

根据本案,我写一下对投保企业的实务建议:
​​投保阶段:
​​1.披露混同用工情况​​:投保时向保险公司书面说明关联企业结构、用工模式及雇员分配,要求保险公司书面确认承保范围涵盖混同用工人员。
2.合同条款优化​​:在雇主责任险合同中明确约定:“被保险人的关联企业雇员视同被保险人雇员”,或附加特别约定条款扩大保障范围。
3.保留沟通记录​​:留存与保险公司就混同用工问题的邮件、聊天记录,作为后续理赔证据。

​​用工管理要注意的就是保存证据
1.统一用工管理​​:建立关联企业间的用工协议,明确各主体职责分工;
2.交叉证据链​​:保留工资支付记录(即使由不同主体发放)、考勤数据、任务分配指令等,证明实际管理控制关系;
3.工伤申报协调​​:发生事故时,关联企业需协商一致由一方申报工伤,避免认定冲突。

问了经常处理保险纠纷的陈律师@天津刑保陈不理 他说,我的建议从合规上来说很有必要,不过即使没有披露关联用工关系,保险公司当下不会赔付,但是去诉讼的话,法院一般都会判决支持赔付,结论与本案一致。

发布于 江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