萌音大酋长 25-10-12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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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都是滞后的,这个是人所共知。
但我的意思不是法律跟不跟不上时代的变化,那是次要问题。
首要问题是,当时拟定的法律,金额其实跟今天哪怕是普通人的心理感受相比,都是“很低”甚至是“极低”。
我举一个小例子。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9 条明确定义了商业秘密的边界,而《刑法》第 219 条更是直接划了红线:只要侵犯商业秘密造成的损失,或是违法所得超过 30 万元,就能刑事立案;要是情节特别严重,最高能判 10 年有期徒刑。
试问30万在现在的商业活动当中算什么?
很多地方一套房子的首付都不够。
当年定下 30 万标准时,考量的是当时的社会经济水平。
很多犯罪行为的“红线”其实极低。

但更需警惕的是 “情节特别严重” 这一升级条件 —— 它直接关联着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的重刑,而其认定标准远比 “达到 30 万” 更为严苛,也更易在不经意间触及。
根据 “两高” 最新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情节特别严重” 的认定主要围绕以下核心情形展开,每一种都暗藏着足以改写个人与企业命运的法律风险。
最具刚性的认定标准是数额达到 “情节严重” 标准的十倍以上。
按照 2025 年 “两高” 发布的司法解释,侵犯商业秘密 “情节严重” 包括给权利人造成损失或违法所得 30 万元以上等情形,而 “情节特别严重” 首先就指向这一数额的十倍阈值。
这意味着,无论是侵权行为导致权利人损失 300 万元以上,还是侵权人自身违法所得突破 300 万元,都将直接落入 “情节特别严重” 的范畴。
在当下商业环境中,这样的数额并非遥不可及:一份包含核心客户采购底价与长期合作计划的档案,若被竞争对手获取后用于抢夺订单,可能短短数月就导致权利人损失数百万;一套耗费巨资研发的生产配方,一旦被非法使用并批量生产,侵权获利轻松就能突破 300 万门槛。
更需注意的是,这里的 “损失数额” 计算范围极广,不仅包括权利人直接的销售利润损失,还涵盖了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权利人为补救损失支出的费用,甚至当商业秘密因侵权而公开灭失时,其研发成本与商业价值也会被计入损失。
第二种法定情形是直接导致权利人破产、倒闭。
相较于明确的数额标准,这种情形更侧重侵权行为引发的毁灭性后果。
司法实践中,“直接导致” 要求侵权行为与权利人的破产倒闭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而非间接影响。
例如,某科技公司的核心算法被前员工非法披露给竞争对手,导致该公司的核心产品迅速失去市场竞争力,资金链断裂并最终破产,这种情况下即便侵权数额未达 300 万,仍会被认定为 “情节特别严重”。
对于依赖特定商业秘密生存的中小企业而言,这种后果尤为致命 —— 可能只是一份关键的供应商独家报价单被泄露,就足以让企业在成本竞争中彻底溃败,最终走向倒闭。
除了上述两种明确列举的情形,司法实践中还会结合侵权手段、行为性质、商业秘密重要性等因素综合判定 “情节特别严重”。
例如,通过电子侵入、商业贿赂等恶劣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相较于一般违约披露行为,社会危害性更大,更易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若侵权的商业秘密属于企业核心技术信息,且研发成本高昂、关乎企业生存命脉,即便损失数额接近但未完全达到 300 万,也可能因对权利人竞争优势造成毁灭性打击而被升格认定。
此外,为境外机构、组织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行为,因涉及国家经济安全,在量刑时也会被从重考量,其 “情节严重” 标准与普通侵犯商业秘密罪一致,而一旦达到相应标准,同样可能被认定为 “情节特别严重” 并从重处罚。

从 “情节严重” 到 “情节特别严重” 的跨越,本质上是从 “轻刑” 到 “重刑” 的质变。
30 万可能只是行政处罚与刑事追责的分界线,而 300 万或导致权利人破产,则直接对应着最高 10 年的有期徒刑。
现实中,不少企业经营者或核心员工正是因为低估了这种 “数额升级” 的风险,从 “小打小闹” 的侵权行为逐渐滑向重罪:从最初泄露零散的客户信息,到后来批量提供完整的商业秘密档案,最终因累计违法所得突破 300 万而面临重刑。
法律对 “情节特别严重” 的界定,从未因时代发展带来的 “金额感知变化” 而松动。
——300 万的阈值或许在大家眼中只是 “一套房(很多地方还不够)”,但在法律标尺下,它却是区分 “3 年以下” 与 “3 到 10 年” 刑期的关键红线。

对于企业高管、核心技术人员而言,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侵犯商业秘密罪是一个“高起点、易升级”的罪名。
一旦启动调查,很容易通过宽口径的损失计算、累计的违法所得等方式,将案情推向“情节特别严重”的深渊,面临3-10年的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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