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师LawyerZ 25-10-13 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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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能否构成劳动合同的终止?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以保障农村居民年老时的基本生活为目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一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它采用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具有社会兜底性和低保障性,体现了政府主导作用,领取条件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其缴费主体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领取条件为达到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满15年。从资金来源、缴费主体、领取条件看,二者存在明显差别。因此,即使劳动者购买了新农保,企业也不能以此为由,规避为其购买职工养老保险。同时,也提醒用人单位,无论劳动者出于何种原因签署了“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的声明或协议,这类约定也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企业不能以此为由免除自己的法定缴费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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