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东燕2004 25-10-14 16:26
微博认证:清华大学 刑法学教授

一些人或基于真心或出于好玩而支持纳粹,不知道自己在根本上就是纳粹要打击的对象,更不知道纳粹究竟意味着什么。纳粹法律要惩罚的对象很多,甚至包括无法达到民族共同体的最低要求的人,包括因脾气暴躁、 耽于争执而持续地破坏集体和平的人。

很多人或许不了解,纳粹政权的有计划灭绝行动,最初就是针对本国被认为无用之人的灭绝开始的。因为纳粹秉持社会达尔文主义的立场,是从个体是否对社会或民族有用的角度,来决定他/她有无生存的价值与必要。与此同时,纳粹对东方人极度歧视,认为包括斯拉夫人在内的东方人都是劣等民族,就该灭亡,以便给雅利安这样的高贵种族腾出生存空间。所以,与西部战场不同,在攻占东部包括波兰与苏联领土的过程中,纳粹德国军队除了常规的军事举措造成的伤亡,往往会启动大规模蓄意的屠杀,既针对战俘,也针对包括妇幼在内的平民,动辄就屠杀几十万人,对象并不限于犹太人。

个人是否只有对社会或对民族有用才有生存的价值?国家是否有权决定一个生命的有价值与否?在当代,相应的问题如果还需要争论,真地是挺可悲的了。不止如此, 一个人去支持与赞美要对自己实施生理灭绝的政权及其政治立场,按那种政治立场,自己和家人连小命都保不住,连生存于世的资格都没有,还有比这更为可悲与黑色幽默的吗?

战后的德国《基本法》将保护人性尊严与基本人权放在第一条,正是基于对纳粹历史惨痛教训的吸取。德国《基本法》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人之尊严不可侵犯,尊重及保护此项尊严为所有国家机关之义务。”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德意志人民承认不可侵犯与不可让与之人权, 为一切人类社会以及世界和平与正义之基础。”《基本法》第一条被归为立法上不可修改的条款,“这些条款的不可修改性旨在确保宪法的核心价值和基本政治体制的稳定性,防止历史悲剧的重演。”

发布于 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