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克的学法笔记
25-10-14 18:23 微博认证:超话小主持人(实习律师超话)

今天工作不忙,抽空学习《民事诉讼证据运用与实务技巧》第三讲“质证”。

本次学习最大的收获,在于厘清了证据能力“三性”与证明力之间的界限,特别是关联性、证明目的与证明力的关系:关联性仅指证据与案件事实是否相关;而证明目的属于证明力范畴,未达证明目的即表示证明力不足或缺失。

同时,也明确了从证据主体、取得方式、程序、形式四方面对合法性提出异议的方法。

律师之路,学无止境,活到老,学到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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