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莓大棚徐律 25-10-14 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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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CN机构和网络主播到底构成不构成劳动关系?北京三中院的一个案例,这个案例特殊点在于准时抵达工作场所,按约定完成工作事项,同时每个月转账备注“工资”(社保),缴纳了社保和公积金(自担),以上非常典型呢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的情况下,没有认定劳动关系。http://t.cn/AXzRNXCh

1.双方签订《独家经纪合同》这一点并非劳动合同,双方没有就建立劳动关系存在合意
2.劳动者无须遵守传媒公司的有关工作规则、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不应视为双方具有劳动法律意义上的人身隶属性
3.劳动者主要收入来自通过吸引流量产生的广告费用等收益,这与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掌握生产资料、劳动者处于经济弱势的依附地位的特征存在明显不同

其实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最重要的还是「支配权」,主播就算按照时间要求工作,也要从双方合同的实际履行出发判断是否构成了支配性劳动管理。传统合同本质审查双方建立的关系到底是什么还是比较重要的,而且现在案例也要寻求民营经济和劳动关系的平衡,最近倾向性保护劳动者的感觉越来越弱了。

Ps这个法官就是认定隐形加班的那个法官,一般有他文章我都会看两眼(之前也审过我的案子)。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