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李沛恩及其相关方于网络平台发布不实声明,称其一审“基本全面胜利”一事,该表述严重违背案件事实与裁判原意,颠倒是非黑白,误导公众认知,损害司法公信。为澄清事实,我司现依据法院判决作出如下回应,并附相关判决内容佐证:
一、所谓“全面胜利”与事实严重不符。法院未支持李沛恩提出的关于经纪合同于2024年6月19日解除、退还宣传费等多项诉讼请求。一审判决明确指出,李沛恩不享有约定或法定解除权,其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函》不产生解除效力。合同最终解除系因履行陷入僵局,且判决进一步认定“合同因原告违约解除”,我司有权就其违约行为另行主张违约责任。
二、 关于所谓“拖欠血汗钱”问题,事实经过已在先前声明中予以说明。我司尊重法院对部分款项分配的判决内容,但对李沛恩应承担并承诺抵扣的表演培训费用,依法主张应予扣除,并已就此提起上诉。此外,我司其他诉讼请求,系因李沛恩在无法提出任何返还拍摄品的沟通记录、邮寄记录情况下,否认收取并仍在使用的价值近20万元的商务拍摄品以及主张目前尚未收到《垂涎》项目的任何款项等原因,未得到法院支持。在案件二审阶段,李沛恩代理律师甚至否认我司提出的关于《垂涎》已在7月播出的相关事实。在正常合作后期,我司在经李沛恩确认的情况下,为其接洽、推进了网络剧项目,虽因李沛恩意图解约蓄意破坏合作关系而未实际签约,但我司不仅已实际与该项目合作方基本达成合作方案,双方亦对合作顺利进行具有良好预期,李沛恩的恶意违约行为使得该等合作完全落空。此外,李沛恩在无任何权利依据的情况下违约解除经纪合同并提起本案诉讼,给我司造成重大损失,依经纪合同约定应当赔偿我司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代理人差旅费等全部损失。
李沛恩所主张的解约事由及“退还宣传费”等诉求,均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证据不足,已被法院依法驳回。李沛恩方在已经收到一审判决情况下,大肆实施违约行为,甚至曲解裁判内容、通过片面信息误导公众,我们坚决反对此类轻视甚至践踏司法权威的行为,并将依法维护我司合法权益,维护演艺行业的契约精神与诚信秩序。#李沛恩[超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