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2008)滨汉民初第1653号民事枉法判决书#涉#伪造文件的法律效力认定#该判决确认了《伪造的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真实合法有效”。
但举报人徐玉强指控:
签字伪造:协议中卖方“徐光文”(凯乐电器厂原法人)及买方“李士伟”的签名均系党员干部李孝明一人冒名代签,并代替徐光文按压指纹。
公章造假:协议加盖的印章为“汉沽区凯乐老年公寓”,与房屋实际产权单位“天津市汉沽区凯乐电器厂”名称不符,涉嫌私刻公章。
当事人关系:徐玉强(凯乐实业法人)与李士伟互不相识,从未参与协议签署。
与其他生效判决的直接冲突
2020年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20)津0103民初6580号判决认定:
同一房产转移登记所需的《凯乐电器厂房地产估价报告书》无合法委托关系,属无权代理。
该判决间接否定了涉事房产交易文件的合法性,与2008年判决的“合法有效”结论形成矛盾。 http://t.cn/AXhoUY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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