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吁福建高院对戴李鸿涉毒案立即启动再审程序】
福州戴李鸿因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洗钱罪被@福清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2023)闽0181刑初140号刑事判决以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一审宣判后,戴李鸿不服提出上诉,@福州中院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闽01刑终444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戴李鸿现在福建宁德监狱服刑。其母亲委托我作为其申诉代理人,对该案进行申诉。
通过查阅案卷发现本案就是一个明显的错案,一二审法院故意躲避客观证据之间的矛盾,做出了错误的判决。
首先,判决认定同案犯林某英于2021年10月3日向戴李鸿支付的50万元系涉案毒资严重错误。因为根据在案快递投递记录显示涉案麻黄碱在2021年10月5日才开始从香港启运,并于2021年10月11日到达新西兰被签收,所以10月3日收货方是不可能提前付款的。同时根据银行流水显示,林某英付给戴李鸿的50万元系吴某、陈某杰、李某转账给林某英的,给林某英的转账行为都发生在2021年9月份,且吴某给林某英的钱是他从理财账户回赎资金,与涉案毒品没有任何关系。所以无论是从付款时间还是资金来源上来看,林某英给戴李鸿的50万元都与涉案麻黄碱无任何关系,不是毒资。
其次,没有证据证明戴李鸿提供收货地址。从公安机关提供的情况说明来看,没有发现戴李鸿和同案犯王某庚之间联系记录,也就是没有发现两人就收货人或收货地址等信息有过联系或交流,更没有证据证明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向戴李鸿传递过关于涉案麻黄碱的收货人或收货地址的途径和方式。
这个案件还有大量不符合客观现实的错误之处,日前,我作为代理人已经向@福建高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也将我的申诉意见书面邮寄给了福建高院的各位院长、副院长、审委会委员、专职委员等领导,希望这个案件在福建高院能够实现纠错,不要让错案再度继续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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