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徐玉强 25-10-16 06:50

#滨海新区法院李玉安许强刘永强法官在(2008)滨汉民初字第1653号判决中认定该伪造协议“虽有瑕疵,但真实合法有效”#
法律与事实层面的根本冲突
伪造证据的法定无效性
根据《民法典》第143条及证据规则,伪造签字、指纹及公章的文件自始无效,法院“瑕疵不影响效力”的认定缺乏法律依据。
程序正义缺失
法官未要求对签字笔迹和指纹进行司法鉴定,未传唤关键证人(徐光文、李士伟),剥夺当事人质证权。
五、案件典型意义
本案暴露三重司法危机:
实体违法:伪造证据被强行合法化;
程序违法:多份判决对同一事实认定冲突;
监督失效:司法系统内部纠错机制失灵。
目前中央巡视组的介入或成打破地方保护的关键突破口。 http://t.cn/AXz0SKEe

发布于 海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