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欲杀第三者因吃面被发现后获刑##律师说法# 有人说男子如果就是自己只想吓唬对方,法律还能定他是故意杀人吗?现在既没动手,也没见着人,凭什么就按故意杀人判刑了?
#热点解读# 买水果刀的行为本身,既可以是杀人也可以是吓唬人,甚至也可以是回家切水果,单凭这个行为确实没法定罪。但这就要划个重点了:“经民警电话通知前往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刑事案件单凭口供确实不好判刑,但这个案子不但有口供,还有买刀的事实的,还有其他证人证言,这些加在一起证据算充分的。当然,由于只处在犯罪预备阶段是要减轻处理的,所以最后也只判了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这案子,虽然后期有当庭翻供称“买刀仅为吓唬”,但是有最初有认罪的口供和其他证据。如果他真的到案后就坚持说是吓唬,那估计大概率只能治安处罚了。
总之,这行为不理智、不值得,但愿在服刑期间他能真想明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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