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五一 25-10-17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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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族共同体学科论坛# 【习五一: 《“回族清真食堂”标识背后的法律与平等思考》清真食堂系列评论之四;#雪菲随笔# 五一评论:我们要警惕那些以“尊重差异”之名行“割裂共同”之实的现象。对于可能削弱和危害共同性的观点和做法,必须保持清醒认识。一块小小的食堂招牌,反映的是如何在日常生活中维护民族团结的大问题。只有始终坚持增进共同性这一方向,才能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凝聚磅礴力量。】

习五一: 《“回族清真食堂”标识背后的法律与平等思考》

2025年10月16日,网友来稿发来一张“回族清真食堂”的招牌图片。招牌以绿色为底,白字醒目,赫然标明“回族清真食堂”“清真食堂拒绝汉族用餐”。(见图一、图二)。这张清真餐厅的招牌触及我国民族政策与平等权利的敏感神经。

一、坚持共同性主导是新时代民族工作的方向。

我国宪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这一原则是我们统一多民族国家团结进步的基石。“回族清真食堂”的标识将餐饮服务与特定民族身份直接挂钩,这种做法值得商榷。将餐饮服务与特定民族身份直接挂钩,实质上是以民族划界提供服务的做法,这不得不让人思考其是否与宪法精神相契合。

将特定饮食习俗固化为某个民族的“特权”,无形中在共同的社会空间中划出界限,这与增进共同性的方向不甚相符。增进共同性,就是要不断增强各族人民对中华民族的认同感。在公共领域过度强调以民族身份为基础的差异化服务,可能无形中弱化公民身份的普遍性,不利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二、尊重差异性不能损害共同性。

在国际上,清真食品被界定为符合伊斯兰教法的食品。在我国,2016年,国家民委发言人提出清真食品是(部分少数民族)群众的生活饮食习俗。然而,无论清真食品采取何种界定,均不是某民族的专属特权。伊斯兰教的饮食规定源于宗教信仰,与民族身份并无必然联系。

目前,虽然我国十个少数民族同胞多数人依然信仰伊斯兰教,然而,其中越来越多的少数民族同胞,选择世俗化生活方式,喜欢吃猪肉。更有先进群体,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国共产党,成为坚定的马克思主义无神论者。他们是推动民族团结进步的核心力量。

该清真食堂将清真饮食与“回族”这一特定民族绑定,既不符合宗教教义的规定,也不符合我国少数民族实际情况。

三、构建以共同性为主导的公共空间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者固然有选择目标客户群的自由,但这种自由必须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前提。任何商业行为都不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破坏民族团结。

我们要警惕那些以“尊重差异”之名行“割裂共同”之实的现象。对于可能削弱和危害共同性的观点和做法,必须保持清醒认识。一块小小的食堂招牌,反映的是如何在日常生活中维护民族团结的大问题。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要求我们在民族工作中始终坚持增进共同性的方向。在思想认知上,要深刻把握共同性与差异性的辩证关系,始终坚持共同性的主导地位。在社会实践中,要避免以尊重差异为名固化民族边界,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在文化表达上,要着力构筑各民族共有的文化心理,而非强化差异标识。在法治保障上,要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确保各民族一律平等原则落到实处。

在全球化与民族交融日益加深的今天,我们更需要寻求一种具有包容性的饮食文化标识。这种标识应当既能满足特定群体的宗教信仰或者饮食习惯的需求,又能促进不同群体之间的理解与交流。只有当我们的公共空间真正成为各民族共同享有的平等领域,中华民族大家庭和谐的根基才会更加牢固。

“回族清真食堂”这块招牌引发的思考,启示我们在社会生活中必须践行民族平等理念,更加自觉地维护民族团结。只有始终坚持增进共同性这一方向,才能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凝聚磅礴力量。

备注:这是习老师自己编写的文章。人工智能的观点是清真食品必须符合伊斯兰教法,需要建立国家清真食品认证体系!我们之间多次展开激烈讨论,彼此难以理解对方。网络上科学无神论者的声音太小啦!没有进入人工智能的思维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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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该标识以民族身份为由拒绝提供服务,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民族平等的规定,是一种不合法的歧视性行为。维护清真餐饮的规范,应在宗教场所,而不应也不能以‘民族’作为划分标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宗教习俗都不能成为违反国家法律的借口。”

备注:网友来稿日期2025年10月16日

#道中华##民族交流、交往、交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