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孟献贵 25-10-17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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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便练习】2025年3月15日,孟某、刘某和建设银行签订了一份标准格式《贷款合同》,申请贷款500万元,用途为购房,贷款期限20年,贷款利率在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20%,若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建设银行可以终止或解除合同,并宣布孟某、刘某尚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全部到期。为担保夫妻二人依约还款,二者以自己唯一的一套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并登记。合同签订后,建设银行依约发放了贷款,但从5月10日起,孟某和刘某连续3期逾期还款。建设银行将夫妻二人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并实现房屋抵押权。诉讼过程中,夫妻二人还清了所有的逾期贷款本息及罚息。建设银行亦从夫妻二人账户中扣除了相应的本息。请问:如果你是本案的法官,如何处理建设银行的诉讼请求?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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