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种#火种# 幽灵场
电影“幽灵场”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应统计、提供真实准确的电影销售收入,不得采取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观众,扰乱电影市场秩序。如有违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此外,2015年电影局颁发的“关于转发《电影院票务系统(软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中也指出,电影院在票务软件中编排的放映计划必须与实际放映相一致,所有实际放映的场次必须如实地在票务软件中编排或登记相应的放映计划,进一步明确了“幽灵场”的违法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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