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要件有没有出罪机制?#法考##法考[超话]#
看到法考的风向变了。明年好像要用四要件体系了。
从历史发展来讲,其实是先有三阶层,后有四要件的。两阶层是三阶层的变种,本质还是三阶层。
四要件和三阶层本质上是相通的。
总有人说四要件体系没有出罪机制(功能),这其实是个误解。
四要件之所以每个要件都叫犯罪某某要件,就是因为只有符合要求的才能成为要件。比如,13岁的人故意盗窃,数额巨大,但是因为他不符合盗窃罪的主体要件,那这个盗窃行为就具备了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观要件,但不具备犯罪主体要件,所以不构成犯罪。
这里的不具备犯罪主体要件,其实就是两阶层和三阶层里的责任阻却事由。对吧?
有个上市公司虚开了数千万元的增值税发票,但其不是用这些发票来抵扣税,而是为了虚增业绩,扩大销售额,他们甚至多交了500万元的税收。他们虚开的是销项税发票,人家一般多开的是进项税发票。这个案子,后来没有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这个案子,放在四要件里,就是没有犯罪客体。放在两阶层、三阶层里,就是具有违法阻却事由。因为它这个行为,其实没有侵犯该罪的法益。
我以前说过,公安办错案子,不是因为用了四要件,而是因为刑讯逼供。不改变观念,用十六阶层也会办错案子。这些话,我私塾班的学生都听到过。
那改良的四要件理论,到底改良了什么呢?下一条微博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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