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谈子救父超48小时死亡未定工伤#:不能因家属和医院的积极抢救,剥夺劳动者应享的工伤待遇】蒋先生为救父亲蒋午(化名)超出“48小时内死亡”规定,认定工伤遇阻起诉人社同待宣判。“我也清楚工亡认定,需要伤者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可他是我爸,即便医生说希望渺茫,我也得再争取一下。”蒋先生说。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磊表示,东莞市人民医院出具的《情况说明》虽然称“住院期间未行脑死亡判定”,但其提及,自11月2日至患者死亡,呼吸机未见自主触发,脱开呼吸机一分钟未见患者胸廓有起伏;双瞳散开;需要血管活性药物维持血压,可见当事人在突发疾病后48小时内,处于无法自主呼吸的濒死状态,且此后病情始终未好转属实,则其家属在行政诉讼中,请求认定工伤的诉求或会得到法院支持。虽然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但不能因为家属和医院的积极抢救,而剥夺劳动者本应享受的工伤待遇。这种为了满足工伤理赔条件而放弃生命、放弃治疗的行为,不符合社会伦理价值观和司法为民的法治精神,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子救父超出48小时死亡定工伤遇阻#(大风新闻)http://t.cn/AXwhWvT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