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小鹤00 25-10-20 13:50

#嬴政[超话]# 秦 代的连坐制度中,女性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优待,如当其身份为从人家属时,存在 “其子已傅、嫁者不当收者”的情况。堀毅曾考察云梦秦简之后发现,国家权力 科罚于女性身上的负担总是较轻。秦时期的妇女是作为宽刑的对象,被给予一 定的优待。

1. 在盗zui连坐中,女性根据知情程度和丈夫xing罚轻重受到区别对待:
如果妻子不知道丈夫盗窃而藏匿赃物,仅被“收”(没收为官奴婢),而不按盗罪论处(见简文A和B)。例如,丈夫盗三百钱,妻子不知情,则被收;如果知情但未同谋,也仅被收。
当丈夫被判处“隶臣妾”(较轻的刑罚)时,妻子不被收,而是按“守藏”(看守赃物)处理;只有当丈夫被判处“完为城旦春”或更重刑罚时,妻子才被收。这表明女性在丈夫罪行较轻时可能避免最严厉的惩罚。

2. 在逃亡罪连坐中,女性可能因家庭情况获得照顾:
· 虽然丈夫逃亡会导致妻子和孩子被连坐,但f律考虑到幼儿的需要。例如,《f律答问》记载:“子小未可别,令母从为收”,即孩子年龄太小无法分离时,允许母亲跟随照顾。

3. 在“为不善”指除直接威胁tong治秩序的反、逆、叛、降等罪之外,可能还包括弑 父、不道、禽兽行等间接危害tz秩序的逆乱恶行是非常严重对罪行,对女性几乎没有任何优待:
普通人之妻:丈夫fz,其妻子和奴婢都要被“收于材官”,发配到偏远山区劳作,并规定“终身作远穷山,毋得去”,这意味着永久性的、无望的奴役。
刑徒之妻:即使妻子本人已经是“隶臣妾、城旦、舂”等刑徒,仍要再次受到丈夫zui行的牵连,被“输作材官”,承担更繁重的劳役。(这条虽然严酷,但罪行涉及威胁guojia安全)

4. 在“从人”(抗秦活动)连坐中,女性基于婚姻和年龄获得豁免或减轻:
这是对女性优待最明显的领域。根据《岳麓书院藏秦简(伍)》,从人的妻子、同户等家属在连坐时,如果子女“已傅”(已成年登记)或“已嫁”(已出嫁),则不被收(“其子已傅、嫁者不当收者”)。这意味着已出嫁的女性可能免于连坐,体现了对女性婚姻状态的尊重。
此外,法律允许妻子自愿跟随被流放的丈夫(“其夫妻子欲与,皆许之”),这给了女性一定的自主选择权,而非强制惩罚。

5. 总体上的宽刑倾向:
论文引用日本学者堀毅的研究,指出秦汉时期妇女作为“宽刑的对象”,被给予一定的优待。例如,在经济犯罪中,女性连坐的负担较轻;在zzfan罪中,女性惩处方式多样,并非一概而论。

总结

秦代连坐制度虽然严酷,但女性在其中并非完全被动受害。法律在实践中显示出一定的弹性和人道主义考虑:

优待依据:女性的知情程度、婚姻状况(是否出嫁)、年龄(是否傅籍)以及家庭角色(如母亲)都是影响连坐处罚的关键因素。
法律原则:秦f强调“同居”连坐,但对女性采取了“收”与“不论输”的区别处理,避免了过度惩罚。
历史意义:这种优待反映了秦代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的同时,也试图平衡家庭伦理和人性需求,为后世法律发展提供了借鉴。

总之,秦代女性在连坐制度中确实受到了一定优待,尤其是在“从人”连坐和盗罪连坐中,基于女性自身状况的豁免或减轻惩罚体现了法律的相对公正性。然而,这种优待仍有局限性,女性依然处于从属地位,连坐制度整体上对女性是不公平的。

发布于 江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