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粤说法#【减肥产品藏“毒”?法院:获刑!】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但为追求“快速瘦身”购买不明减肥产品,可能暗藏健康风险;而销售这类“问题产品”,更会触犯法律红线!近期,@惠州市惠城区法院 审理了一起销售有毒有害减肥产品案,案件细节值得所有人警惕。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起,谢某先通过微信向吴某购买“xx决明子胶囊”销售,后听说“xx一粒瘦”减肥效果更好,想找吴某进货时,被告知该产品因添加违禁品已被查处,遂暂停购买。
2024年3月,为扩大销路,谢某明知部分减肥产品可能含违禁品,仍通过某APP联系陌生上家,购买“金色、红色、蓝色胶囊”及附带的粉色丸子。上家通过瓶装或密封袋发货后,谢某自行将这些产品包装成“xx一粒瘦”,在微信上对外销售。
经查,2024年3月,职业打假人贺某先向严某购买该产品,严某让谢某直接发货,谢某因与严某熟识,仅收取10160元货款未获利;同年4月起,贺某得知实际销售人是谢某后,直接通过微信向其购买,谢某通过快递发货,累计销售金额5.5万元,非法获利1.54万元。
2024年7月,贺某发现所购产品含违禁品,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交涉案产品。经检测,该产品属于食品,却检出“盐酸西布曲明”(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有毒有害成分)。2025年2月17日,谢某主动投案,并退缴了向贺某销售产品的5.5万元货款。
【裁判结果】
公诉机关指控,谢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提供相关证据后,认为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法院审理后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属实,另查明公安机关已扣押谢某退缴的5.5万元涉案款项,及161袋涉案减肥产品。
法院认为,谢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销售总额达6.516万元,非法获利1.54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结合其自首、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最终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公安机关扣押的5.5万元涉案款项,依法没收并上缴国库;扣押的161袋涉案减肥产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法官说法】
销售者需尽“审查义务”,明知故犯必担责:作为食品销售者,应当对所售产品的安全性、合法性进行审查,若明知产品可能含违禁品仍继续销售,即便未直接生产,也会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本案中谢某明知风险仍包装销售,最终付出法律代价。
【法官提醒】
消费者警惕“快速减肥”陷阱:购买减肥产品时,切勿轻信“速效瘦身”“无副作用”等宣传,应选择正规厂家生产、有质量合格证明的产品,如发现疑似“问题产品”,可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也避免更多人受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