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的行为不能减免侵权责任#
这个法律解读,存在片面之处。
对于这种冒着自己生命安全风险,奋不顾身救助他人的行为,本身具有很高的新闻价值,且对于构建人人帮助的良好社会风气,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提升,具有很大作用。
民法典对此有明确规定。
对于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不属于侵权;以及,为了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或者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也可以合理使用他人的姓名、肖像等,不属于侵权。
个人的肖像权或者隐私权,低于这种具有很高社会公共价值的见义勇为事迹传播价值。
我们要鼓励这样的行为,而不是用个人的肖像权或者隐私权,来打击这样的行为。法律作出上述规定的本意,我认为也是如此。#热点观点#
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