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雅奇刑法 25-10-22 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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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用一等功证书求从轻不予支持#

湖南:受贿248.7万元,被判4年。曾被表彰为湖南省政府研究室系统先进个人,并荣立一等功,未获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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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功不能法外开恩 

2024年6月21日,邓某金因涉嫌受贿罪,被怀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执行逮捕。同年8月19日,中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某金犯受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中方县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 

检方指控:2012年至2023年,被告人邓某金利用担任靖州县委常委、副县长,辰溪县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委主任,沅陵县政协党组书记、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罗某某、储某某、张某某等人在项目承揽、工程款拨付、协调解决矛盾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274.9万元,其中未遂85.5万元,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邓某金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请求认定被告人的自首情节。充分考虑被告人真诚悔罪、积极退缴全部违法违纪款项、自愿缴纳罚金、具有突出悔罪表现等情节,以及被告人的过往和现实羁押表现等酌定从轻情节。建议对其判处3年有期徒刑。 

公诉人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发表意见认为:公诉机关在量刑时系根据相关的法律规范、结合既往案例、听取了多方意见后最终确定的量刑幅度为三年九个月至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辩护人向法庭提交被告人一等功荣誉证书复印件一份,拟证明邓某金于2011年10月15日获得一等功荣誉,其过往工作表现优秀,望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量。公诉人认为,该证据与量刑无关。

法院认为,过往工作表现不属于法定或酌定的量刑情节,故该证据的证明目的不能成立。 

中方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受贿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退还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具有部分索贿情节,依法从重处罚。法院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 

2025年2月7日,中方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邓某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对被告人受贿既遂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89.4万元依法予以追缴(已缴);对被告人受贿未遂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9.2万元继续予以追缴。 邓某金没有上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2025年6月25日,中方县人民法院公布了邓某金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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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青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