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情树 25-10-22 10:57
微博认证:华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刑法学硕士生导师

制度性鼓励执法官员坚守法律、坚持独立判断,抵制权势者干预。唐律规定,对于疑难案件,“法官执见不同,得为异议”,即可以“议律论情,各申异见”《唐律疏议·断狱》。明清法律规定,“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执法律,听从上司主使,出入人罪者,罪亦如之。若有不避权势,明具实迹,亲赴御前,执法陈诉者”,给予重赏及晋升”《大明律》《大清律》之《吏律·职制》,转引自范忠信:《中华法文明的基因与秉性》,法律出版社2025年版,第13页。这是我上午在阅读我同事范忠信教授的最新著作中读到的一段话,与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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