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25-10-22 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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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伪造借条主张债权 法院依法驳回诉讼请求

在民间借贷中,借条是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核心凭证,但如果借条是在空白纸张上签字后形成的,它还具有法律效力吗?近日,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有力维护了司法公正与诚信诉讼秩序,被告王某在拿到判决结果后激动地向承办法官送上致谢锦旗。
基本案情
原告郭某军与已故郭某彬系兄弟关系。2020年1月,郭某彬委托郭某军代领其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的房屋拆迁补偿款70万元,同年9月,郭某军向郭某彬银行账户转账44万元。2021年6月郭某彬因病去世。2024年7月,郭某军持一张内容为机打并有郭某彬签名及捺印的44万元借条,以民间借贷为由将郭某彬配偶王某诉至法院,主张该笔款项系郭某彬生前用于购买羊场及基础母羊的借款。
案件审理中,被告王某坚决否认借贷关系存在,并指出郭某军所持“借条”系利用郭某彬生前为办理另案诉讼所签署的空白签名纸伪造而成。经查,2021年3月,因郭某彬患病无法亲自处理另一起拆迁款纠纷诉讼,曾应郭某军要求,由其妻王某协助签署5张仅含郭某彬签名的空白A4纸,并于2021年4月邮寄给郭某军,邮寄前王某对签署过程全程录像留存。2021年8月,王某曾微信要求郭某军归还全部5张空白签名纸,郭某军回复称“只收到一张,已用完”。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王某申请,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案涉借条进行鉴定,确认借条中“郭某彬”签名字迹及指印,与视频截屏中郭某彬签名及指印“出自同一母本”。鉴定还显示,借条系先有签名捺印,后打印文字内容,进一步印证借条系事后在空白签名纸上补打形成。
海拉尔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须以双方存在真实借贷合意且款项实际交付为前提。本案中,虽然郭某军提供了44万元转账记录,但该款项性质存疑,既可能是借款,也可能是其应返还的拆迁款。更为关键的是,原告所提交的借条并非郭某彬本人出具或确认,而是利用其生前签署的空白签名纸伪造形成。郭某军在庭审中关于“未收到空白签名纸”的陈述,亦与其微信聊天记录明显矛盾,诚信存疑。原告未能就借贷合意的真实性完成举证责任,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郭某彬之间存在真实借贷关系。最终法院依法驳回原告郭某军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公民在经济往来中应注意留存完整证据,如书面借款合同、真实形成的借条、转账备注、交付凭证等,避免因证据瑕疵陷入纠纷;同时,切勿抱有“伪造证据可蒙混过关”的侥幸心理,虚假诉讼不仅会导致诉讼请求被驳回,还可能因妨碍民事诉讼面临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更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稿:建设法庭 曙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