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自由就等于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放弃人类的权利,甚至是放弃自己的义务。而一个放弃一切的人是无法得到任何补偿的。这种弃权是不合人性的,并且取消了意志的自由,也就相当于是取消了行为的一切道德性。最后,规定一方为绝对的权威,另一方无条件地服从,这本身就是一项无效且自相矛盾的约定。
(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 译,商务印书馆)
在卢梭看来,自由是仅次于生命的存在,它的价值比财产还要高。这是因为,财产是自由的一部分。除了财富上的自由,我们还有政治、文化、道德等多方面的自由。财产上的自由,是可以转让的,但像人格上的自由,我们却没办法转让。自由没有义务与他人共享,也没有任何理由剥夺他人的自由。自由只能属于个人,只有在影响到自由人利益并得到自由人同意的情况下,或者危害到共同体的自由,对自由的限制才是正当的。那种无视自由人利益,粗暴地干涉自由的行为,永远要受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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