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湿科聂医生
25-10-23 10:35 微博认证:健康博主 头条文章作者

《如何看待救人者“侵犯被救者的肖像权”?》

按照某些人的说法,救人者还涉嫌猥亵女性身体呢。

但绝大多数人----除极少数人,都不认为有猥亵女性身体?

因为这是救人所必需的。

毕竟,生命权>身体尊严

那么,救人者看到自己的救人视频,希望得到肯定和表扬,所以发布了自己的救人视频,这有错吗?

这本身没有错。甚至可以说是非常正当的。

那么被救者的所谓肖像权呢?

中国的民法明确规定,为了特定公共利益,个人肖像权不被保护。

比如,违法开车者的被公示违规开车视频。

又比如,杀人者被判刑后,被公示肖像。

说到底,救人者的“被肯定被表扬”权利,是否大于被救者的肖像权。

说到底,我们整个社会肯定表扬“见义勇为”的道德观,能否大于被救者的肖像权。

我认为,毫无疑问是大于的。

在过去,我们被西方的个人主义价值观席卷。导致过分看重个人的小利益,而忽视公共利益。

诚然,我不否认,公共利益是每个人的个人利益的组合。但这不是单纯1+1+1=3的组合。

而是一个个的个体利益的抽象的大组合。如果我们不肯定不支持“见义勇为者”的被肯定被表扬的权利,那么未来还有人去见义勇为吗?

如果整个社会没有了见义勇为,那是不是很多人的更根本的更核心的个人利益将得不到保护。

比如,落水者不再有人去救?

还是那句话,我们要旗帜鲜明的反对个人主义价值观。

我们要明确的肯定集体主义价值观。

所以,救人者的“被表扬被肯定”的权利,就是要大于被救者的肖像权。

我们的法律,我们的执法者,我们的公共媒体等等,都需要在价值观,在是非观上拨乱反正!

事实上,还有很多类似例子。

比如,一对夫妻。女的出轨,得了艾滋病,还赤身裸体死在情夫的床上。

但是,法院判决:女人的丈夫支付葬送费。而不是女人的情夫支付。

其理由是,你两个人还没离婚呢。虽然葬送费并非法定义务。但这是道德义务。

这是什么道德义务?

我们的法律,我们的法官,已经完全抛弃了“法律的基础是道德”。

这样的判决,是中国法律人的耻辱,是中国法律的耻辱。

因为这样的法官,这样的判决错误的理解了道德,错误的引导道德。

我们非常需要全社会的道德观价值观的拨乱反正!

发布于 湖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