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员工给董事长车装炸药误伤同事女儿# 被判无罪;检方抗诉后补查,法院改判5年】8月9日,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高新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作案手段隐蔽且被告人“零口供”的爆炸罪抗诉案,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发布的刑事抗诉典型案例。
四川某化工公司员工王某某在因劳动争议离职后心生不满,遂自制炸药意图报复前公司董事长,却误伤同事女儿。一审法院因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条,判决王某某无罪。经检察机关抗诉后,王某某被终审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2012年至2017年间,王某某在案涉化工公司工作,因劳动争议离职后多次举报该公司违规排污,并意图雇凶伤害董事长黄某某。
2018年初,王某某相继获取雷管、导火索、硝酸铵,预谋自制爆炸物安装在黄某某日常乘坐的轿车上,以实施报复。2018年6月8日,公司员工杨某使用这辆轿车后,将车停放于居住的小区。
2018年6月10日凌晨,王某某使用铁丝、蓝白纺织物将自制爆炸物捆绑于该车的底盘下,意图在黄某某乘坐该车时,通过汽车排气管升温引爆爆炸物。
2018年6月10日10点,杨某驾驶车辆搭载妻子和女儿杨某某出行,车辆在成都市城区某主干道路行驶中发生爆炸,后排底盘被炸穿、油箱破裂,坐在后排的杨某某大腿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2020年1月3日,高新区检察院指控王某某犯爆炸罪,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1年3月17日,法院以爆炸物来源不明,现有证据不能认定爆炸物是由王某某制作、安装,爆炸原理不明,存在两种不同的专家意见,公安机关未能就爆炸物的性质、原料、剂量等进行查明,蓝白纺织物碎片中提取到的王某某DNA检测样本系混合样本,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条等为由,判决王某某无罪。
2021年3月25日,高新区检察院以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为由提起抗诉,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
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深度恢复提取王某某手机电子数据,其中聊天记录、支付记录、交易时间能够证明王某某在案发前购买了雷管、硝酸铵、导火索,且对其用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
2022年12月30日,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抗诉意见,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5月5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治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