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雅奇刑法 25-10-26 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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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一公安局副局长为黑恶势力站台#

上一次看到公安局领导充当黑社会组织保护伞的,还是2020年的西安(图2)。

从罪名角度而言,这类案件起码涉及两个罪名: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共犯)和受贿罪。

这类保护伞类的案件不涉及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该罪是真正的身份犯,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人员,否则将成立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上述“包庇”,是指为使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逃避查禁,而通风报信,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指示他人作伪证,帮助逃匿,或者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等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该包庇、纵容行为同时还触犯包庇罪、伪证罪、妨害作证罪、徇私枉法罪、滥用职权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以及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等其他罪名的,系想象竞合犯,应当择一重罪论处。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对于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发展过程中已经退出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在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之后逐步发展成为组织者、领导者的犯罪分子,应对其本人参与及其实际担任组织者、领导者期间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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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