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第六个原则,是司法机关及其司法公职人员仅服从法律、只听从法律声音的原则。这一原则强调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不受外部干涉,确保司法公正。这一原则要求司法体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保持中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的不当干预。例如,法官在判决时必须依据法律和事实,而非外部压力或个人意见。
没有仅服从法律的法官,就没有公正的裁判;没有公正的裁判,法治就只是口号。在一个成熟的法治体系中,法官必须只服从法律与事实,而非权力或舆论。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确立了美国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从此,法院可以否定国会通过的法律,也能制衡总统的命令。这不仅仅是司法权的胜利,更是正义能直面政治的象征。
当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得以保障时,公民才敢诉诸法律而非权势。一个社会的温度,往往取决于法院的门是否真正为普通人敞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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