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城根下刀笔吏 25-10-26 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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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法,属于典型的选择性立法,即这类法律,只保护某一类群体,而不保护其他群体。

典型的选择性立法,还有强奸罪。

强奸罪只针对男性,不针对女性。假设一个男性强奸了女性,会构成强奸罪,但假设一个女性强奸了男性,除了是男性强奸犯罪的帮助犯情形之外,从法律源头上便直接被去除了强奸罪。

要想根治这种情况,需要从源头上进行解决。

妇女权益保障法,应该改名叫男女平等促进法。妇联,应该改名叫男女平等联合会。包括强奸罪在内的所有法律条款,都不应该设定性别,而应该无性别差异的同等适用。

只保护某一类性别,而不保护另外一类性别,属于性别歧视。#妇女权益保障法##热点观点#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