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韩祥波
25-10-28 05:00 微博认证:教育博主

13. 封某、胡某两人的子女二人高考成绩均低于当年高考本科分数线。两人到邵某开办的高考招生服务中心,委托邵某为其子女联系好一点的学校就读。一个月后邵某通知两人每人只要交65000元就能保证让其子女被北方某著名大学录取,并收取了两人各2000元定金。高校开学季的9月份,双方到北方某大学与史某会面,并经邵某之手将约定的剩余126000元当场交给史某。邵某出具了收条,并书写保证书,保证两人子女可顺利入学。后史某携款潜逃,两人的子女也未被录取。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封某胡某与邵某之间成立委托合同关系,但该委托合同关系因涉嫌违反公序良俗应被认定为无效
B. 封某胡某可通过请求邵某和史某承担侵权责任来寻求救济
C. 邵某出具了保证书,故应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
D. 邵某负有返还封某胡某所收费用的义务,但鉴于封某胡某也有过错,可减轻邵某部分责任#法考[超话]# http://t.cn/AXwlmwc9

发布于 天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