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委巡视组:巡视整改怎么成了一句空话!
2025年4月7日,江苏省委巡视组到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巡视,我听说后立即给省委巡视组的电子邮箱发了一封举报信,举报信的名称是:“关于学校党委包庇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刘素梅学术不端问题的举报信”,内容如下:
2022年5月27日我向江苏第二师范学院纪委举报刘素梅学术不端问题。2024年7月6日我收到江苏第二师范学院的信访答复意见书,从这次的答复信中我才知道学校党委在2023年2月23日已经对刘素梅同志学术不端问题作出过处理决定。我认为,学校党委的这份调查和处理报告确有错误。该信访事项的办理存在程序违法、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等问题。具体情况如下:
第一、办理程序违法。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第16条规定:“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后,应当交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开展调查。”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中指出,“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刘素梅的这个案件是由学校党委直接处理的,当时的党委书记是王仁雷,自始至终没有提交学术委员会进行调查评判。学校党委违反法定程序绕过院学术委员会直接处理的目的就是为了包庇刘素梅。
第二、事实不清。
(1)、刘素梅的2014年江苏教育出版社这本书在学校科研处网站申报的科研成果确实已经确认提交,学校也审核通过了。学校的办理结果认定刘素梅这本书未确认提交,这是胡说八道!大家看看本文后附的证据6附图二,这张照片是我2022年5月在百度上拍的,如果没有确认提交,百度上是看不到的。
(2)、2015年12月刘素梅在江苏人民出版社出版的这本书没有录入学校的科研系统,学校也没有审核通过。大家看看本文后附的证据6附图二,这张照片上可以看出刘素梅录入科研处网站的科研成果只有2014年江苏教育出版社的那本书《主体意义的行政监督研究》,没有2015年的这本书。照片上马院2015年录入的著作类科研成果只有3项,没有刘素梅江苏人民出版社《主体意义的行政监督研究》这本书。她是害怕科研处的人发现这二本书的名字完全一样,所以没有敢录入。证据7附图三是学校把刘素梅2014教育出版社著作信息删除后科研处网页截图(2023年8月2日),从这张截图看,也没有刘素梅江苏人民出版社《主体意义的行政监督研究》这本书。既然她没有录入学校的科研系统,学校怎么可能审核通过呢?
(3)、刘素梅将以上2本书都公布在马克思主义学院网站《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师著作情况统计》里,学校的办理结果认定这是马院的教务秘书华星公布到网站上的,刘素梅的责任是审核把关不严。这一结论也是胡说八道!当时华星先是通知每位教师填写表格,然后要求每位教师进行审核,最后才公布到网上。如果刘素梅自己不填写表格的内容,华星怎么知道她有2本书出版?这难道是华星的责任吗?上述情况不是刘素梅审核把关不严的问题,而是她自己就承认她有2本书出版,刘素梅应当负全部责任。华星只是一位教务秘书,她哪有权力擅自公布马院教师的著作出版情况呀!一本书当二本书使用,这难道不是重复使用这本书吗?
(4)、刘素梅的江苏教育出版社《主体意义的行政监督研究》(ISBN:978-7-5499-4689-1;CIP数据核字(2014)第311803号)这本书确已正式出版。理由是:第一,刘素梅自己在科研处网站录入2014年科研成果以及2020年7月23日在马克思主义网站上公布《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师著作情况统计》的情况都能证明,她自己就承认这本书已经正式出版了。她在这2份材料上填写的出版时间都是2014年12月1日。她在学校科研处网站申报的2014年的科研成果一直到2022年10月才删除,在学校网站上公开使用了8年时间,难道她在这8年里都没有确认提交吗?这不可能。这份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师著作情况统计的表格从2020年7月23公布在马克思主义学院的网站上,一直到2022年10月才删去。百度网站上都能够搜索到。如果她明知这本书没有正式出版的话,她怎么能够把这本书作为科研成果录入学校的科研系统呢?她怎么能够在6年之后的2020年7月在马克思主义学院网站上公布自己的著作出版情况呢?难道她在6年之后还不知道这本书没有出版吗?这明显是前言不对后语!第二,刘素梅这本书正式出版后还把该书作为礼物赠送给本校的张琴芬、韩丽云、沈振东等多人。众所周知,出版社一般会提供1-2本没有出版的样书给作者校对书里面有没有错别字;只有正式出版后才可能给作者交付多本出版后的样书。如果这本书没有正式出版,刘素梅怎么可能有这么多的样书?刘素梅也应该知道没有出版的书是不能录入学校的科研系统,更不可能作为礼物赠送给朋友,这点常识她应该有的!
(5)、江苏教育出版社给刘素梅出具证明的内容有作假嫌疑。这份证明是刘素梅被举报之后出具的(2022年8月8日)。这不能排除刘素梅有找关系走后门写假证明的嫌疑。刘素梅江苏教育出版社这本书出版后一直在学校科研处网站和马克思主义网站使用,公开使用了8年时间,江苏教育出版社怎么能够说这本书没有出版呢?
(6)、刘素梅的江苏教育出版社《主体意义的行政监督研究》这本书与江苏人民出版社《主体意义的行政监督研究》这本书从书名到内容都一模一样,后面这本书是自我抄袭前面那本书的,所以应当认定刘素梅的江苏人民出版社《主体意义的行政监督研究》这本书为学术不端作品。刘素梅不能使用这本没有经过科研处审核的著作参加正高级职称的评审。
第三、案件处理适用的法律法规有错误。
学校目前给刘素梅批评教育的处分是不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的。根据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2017)第十五条的规定:“高校教师职称评审中申报教师一旦被发现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 按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处理。因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通过评审聘任的教师,撤销其评审聘任结果。”刘素梅2016年正高级职称评审时使用了江苏人民出版社这本书,我认为刘素梅的教授和三级教授资格都应当撤销。
综上所述,学校党委2023年2月23日所作的调查处理报告确实存在错误。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59条的规定:对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由批准或者决定处分的党委(党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受理。既然刘素梅学术不端问题是学校党委作出的处理决定,学校党委就应当受理我的申诉并且有责任纠正错误。
上述情况我已经向现任党委书记王鲁沛反映过多次,王鲁沛说:“刘素梅的问题上一届党委已经有处理意见”,所以他拒绝推翻原处理决定,重新处理。2024年5月30日我向学校党委提交过刘素梅问题申诉材料,学校党委至今不作处理。
上述举报信递交后,我满怀信心地等待学校党委对我反映的问题进行整改,因为我手头上有充分的证据材料可以推翻学校党委原来的处理意见。一直等到今天,学校给我寄来一份《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处理意见如下:
看了这份处理意见书,我感到非常震惊,因为学校并没有对我反映的问题进行整改,关于刘素梅学术不端问题的处理意见还是2023年2月王仁雷担任党委书记时候的处理意见,我给省委巡视组的举报信当中指出的办案错误一个都没有纠正。
天哪!这巡视整改怎么成了一句空话呀?我收到学校的处理意见后给学校党委书记王鲁沛打了6次电话询问有关情况,王书记不接电话;我给学校纪委书记崔燕打电话,崔书记回答说:“学术不端问题不是纪委的受理范围,这件事不归纪委管,你问我,我肯定回答不了你的问题;至于现在的处理意见怎么还与以前的处理意见一样,说明他们认为你举报的问题不需要整改吧。”
学校的处理意见还说,如果我不服该处理意见,可以在收到后30天内向学校的上一级的主管机关申请信访复查。2024年7月4日我收到学校的信访处理意见后,7月7日我已经向江苏省教育厅申请过信访复查,江苏省教育厅至今没有给我复查。现在学校又要求我申请信访复查,那我2024年7月7日的信访复查申请还算不算数?如果现在我就同一个问题再次申请复查,这不是等于让我又走一道信访复查程序吗?学校这样做不是刁难我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