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ss汉谟拉比 25-10-29 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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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里,到底是女方提起的比例高还是男方提起的比例高?

晚上看了一个论文,就是研究这个问题的,结论就是1985年后出生的夫妻中,女性发起诉讼离婚的概率显著增加,不过没说对比男方,而是说1985年后出生的女性对比1985年之前,显著增加。

论文题目叫《弱化的纽带:诉讼离婚决策的性别差异及子女效应》,作者是南财法学院的杨博文与南大社会学院的刘林平教授。文章将研究焦点从离婚的“结果”转向离婚的“决策过程”,特别是“谁先发起离婚”这一关键环节,利用2012-2016年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离婚判决书数据,获取了7611对青年夫妻的详细样本,采用 Logit 回归等方法,重点分析 “谁发起离婚” 与子女特征、出生世代的关联,并通过分样本回归、替换因变量等方式验证结果。

文章证实,1985年后出生的夫妻中,女性发起诉讼离婚的概率显著增加。这一发现与我法律实务中的观察高度吻合。从社会学角度看,这反映了女性性别平等意识的觉醒和对婚姻质量要求的提升,“个体化”趋势在女性群体中尤为明显。从法学角度看,这得益于《婚姻法》及后续《民法典》对婚姻自由、家庭暴力、离婚经济补偿等条款的不断完善,为女性特别是受害方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武器和退出机制。女性不再是婚姻中被动的承受者,而是主动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主体。

核心研究发现可概括为四点:一是世代差异显著,1985 年及之后出生的夫妻中,女性发起离婚的概率远高于 1985 年前出生群体,反映女性婚姻议价能力和质量诉求的提升;
二是子女对女性离婚决策的影响突破传统认知,有子女不仅未降低女性发起离婚的概率,反而显著提高,且子女性别(儿子 / 女儿)对这一概率无较大影响,儿子可能会约束强一点,因为父亲大概率会争夺儿子抚养权;
三是子女的 “婚姻束缚效应” 随世代弱化,仅在有子女的夫妻中,85 后女性发起离婚的比例显著上升,无子女群体的性别差异未随世代变化;
四是抚养权和抚养费诉求影响女性决策,男性更倾向争夺单独抚养权,女性更偏好共同抚养权,而要求男性支付抚养费或遭遇抚养要求被拒绝时,女性发起诉讼的概率会增加。
研究还补充了重要细节:诉讼离婚中,女性因配偶家暴、出轨等过错发起离婚的比例高于男性,男性则更多因家庭琐事、性格不合离婚;男性对子女(尤其儿子)的抚养权诉求更强烈,且法院判决常侧重经济条件,这也间接影响了男女双方的离婚决策选择。

关于子女是否束缚女性提出离婚这块,我补充一下。当婚姻破裂,子女抚养问题成为双方博弈的焦点,女性通过主动起诉来抢占先机,以期获得更有利的判决结果。这与文中引用的“诉讼作为一种法律手段”的观点相契合。
有儿子对女性离婚的约束力依然略强于有女儿,这与男性对儿子抚养权诉求更强烈、以及养育儿子的经济压力有关。这在法律实践中体现为,法院在判决抚养权时会综合考虑双方经济条件、子女意愿(尤其年长子女)等,而男性在经济资源上的相对优势可能使其在争夺儿子抚养权时占优,这反过来可能影响女性的离婚决策。

文章揭示了“女性主动求变”与“男性被动守成”并存的现象。年轻男性在离婚决策上表现出更强的抗拒性(被告同意离婚概率更低)。这反映了性别革命的不平衡,女性的观念和行为已发生深刻变化,而部分男性在家庭角色认知上变迁缓慢。所以根据我们平时接受的离婚咨询,女性来咨询,最后决定不离婚的概率大于男性,男性一旦来咨询,大概率是下定决心离婚,只是需要让自己的离婚不吃亏,比如金钱还有抚养权等问题。

这种不对称给法律实践带来挑战:
1.“久调不判”与诉讼拖延​​:男方不同意离婚可能导致案件需要多次开庭、延长审理周期,增加双方的时间和精神成本。
​​2.抚养权争议白热化​​:男性对子女(尤其儿子)抚养权的强烈诉求,可能使得相关争议更为复杂和激烈。
所以文中认为,司法系统需要在保障离婚自由的同时,加强调解工作,引导当事人理性处理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尤其需要推动男性更积极地承担家庭责任和正视婚姻情感质量。我觉得这只是文章的美好愿望,司法实践的政策还是尽量不要离婚。唉。

文章提了一个观点,没有展开介绍,我这里补充一下。伯纳德(Jessie Bernard)的理论,将婚姻区分为 “他的婚姻” 和 “她的婚姻”,强调需从性别视角分析离婚决策。这个理论的核心是:婚姻从来不是夫妻双方共享的 “单一体验”,而是对男性和女性而言完全不同的两种 “生活境遇”。伯纳德在《婚姻的未来》指出,“婚姻作为高度性别化的社会制度在很多方面存在性别不对称现象”。这种不对称主要体现在三点:
1.情感与满足感不同:传统婚姻中,男性更易从婚姻中获得 “被照顾、被支持” 的实际利益(如家务分工、情感陪伴),而女性往往需要承担更多无偿劳动(育儿、家务),情感需求更难被满足;
2.责任与成本不同:女性的婚姻往往与 “母职”“家庭责任” 深度绑定,而男性的婚姻更难动摇其职业发展、个人自由,两者在婚姻中的 “沉没成本” 差异显著;
3.权力关系不同:父权制下的婚姻常存在 “男主外、女主内” 的分工固化,女性在家庭决策、资源分配中处于弱势,这种权力失衡直接影响离婚的 “决策底气”。

我看完这个文章,我觉得跟我自己直观感受是一致的,不过是有了数据支撑。而且对我以后听当事人咨询的顾虑,更有一些论据了。不要被母职所绑架,比起貌合神离的家庭,孩子更需要一个健康的家庭。离婚没什么,1985年之后出生的女性主动离婚的勇气是很大的,你不是一个人,不用在意世俗的眼光。

发布于 江苏